<DataOpenDataModel><subject>&lt;![CDATA[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秘書處</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08-06</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xd;
第一條 本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勞動基準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置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xd;
第二條 本會評議有關職工考核、獎懲及其他涉及其權益決定不服之申訴。&#xd;
本辦法所稱之職工係指職員、工友、技工、駐衛警察、約用人員及專任計畫人員等。&#xd;
第三條 本校職工對於本校所為涉及其個人權益之措施或決定，認為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受或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向本會提出申訴(以雙掛號寄達本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xd;
前項之措施或決定事項，於相關法規中已有救濟程序規定者，或懲戒機關依法所為之懲戒處分者，或該項人事措施係屬人事法制、全盤人事政策及整體公務人員之待遇福利者，不得提出申訴。&#xd;
第一項申訴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訴訟者，申訴人亦得於各該法定期間內提起之，不受提出申訴之影響。&#xd;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ㄧ人，由下列成員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xd;
一、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自各學院、博雅書苑各自推薦之一名教師代表中遴聘。任一性別人數至少一人。&#xd;
二、職工代表八人：職員二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約用人員二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專任計畫人員一人、工友及技工二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駐衛警察一人。由全體職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各類代表推選按應選出之名額(性別比例)，以得票數較高者優先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xd;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聘)得連任。&#xd;
委員因故出缺時，其遞補人選之產生，教師代表，由校長自第一項第一款經推薦之教師中另遴聘本校教師遞補；職工代表則依第一項第二款得票數及性別比例規定依序遞補。任期至原任委員之任期屆滿之日止。&#xd;
本校職員甄審考績委員會、約用人員評審委員會及勞務策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為本會委員。&#xd;
第五條 本會每任期第一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並產生主席後，後續由主席負責&#xd;
召集及主持會議。&#xd;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xd;
第六條 本會會務由秘書處負責。&#xd;
第七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xd;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電話、電子信箱等。&#xd;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電話、電子信箱等。&#xd;
三、原措施單位。&#xd;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xd;
五、希望獲得之補救。&#xd;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xd;
七、載明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其有提起者，應載明向何機關或法院及提起之年月日。&#xd;
申訴書格式由本會另定之。&#xd;
第八條 申訴書不合前條規定者，本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為評議。&#xd;
第九條 本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本校原措施單位提出說明。&#xd;
本校原措施單位應自前項書面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七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交本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學校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行撤銷或變更原決定，並函知本會。&#xd;
本校原措施單位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本會得逕為評議。&#xd;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xd;
第十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本會毋須評決，應即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xd;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行提起申訴。&#xd;
第十一條 在申訴前或程序中，申訴人、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或訴訟者，應以書面通知本會。&#xd;
本會知有前項情形時，得經決議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前項程序終結後再行處理。&#xd;
申訴案件全部或部分之評議決定，以訴願或訴訟之法律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者，本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xd;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行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行之。&#xd;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xd;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惟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或以其他方式陳述意見。&#xd;
本會之評議及表決過程，出列席人員均應嚴守秘密。&#xd;
申訴人、原措施單位得申請於本會評議時到場說明，經本會決議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xd;
申訴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代表二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xd;
第十四條 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敘明事實理由，向本會申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xd;
前項申請案由本會決議之。&#xd;
本會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行迴避。未自行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xd;
本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本會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xd;
第十五條 本會之評議決定，除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評議決議得予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者，本會在作成評議決定前，得建議暫緩對申訴人決定之執行。&#xd;
第一項評議期間，申訴人於依第八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一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至繼續評議之日起重行起算。如評議期間申訴人續補具資料及理由者，則自最後補具資料及理由之次日起算。&#xd;
第十六條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xd;
一、提起申訴逾第三條規定之期間者。但不予救濟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xd;
二、申訴人不適格者。&#xd;
三、非本校所為之措施、決定或其他依法非屬職工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或應循其他救濟程序審理之事項者。&#xd;
四、原措施或決定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者。&#xd;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行提起申訴者。&#xd;
第十七條 申訴無理由者，本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xd;
申訴有理由者，本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中載明；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xd;
第十八條 本會之評議決定，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出列席人員及本會工作人員應對外嚴守秘密。&#xd;
前項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採投票表決者，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本會妥當保存。&#xd;
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意見時，經其請求者，應列入委員會議紀錄。&#xd;
第十九條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xd;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電話。&#xd;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xd;
三、原措施或決定之單位。&#xd;
四、主文。&#xd;
五、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xd;
六、本會主席署名。本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行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xd;
七、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xd;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議，得於評議書送達後，依事件之性質與相關法律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該管機關提起再申訴或訴願或訴訟。&#xd;
第二十條 評議書以本校名義為之，並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評議決定書正本於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xd;
第二十一條 本校相關單位對評議書建議之補救措施，應即採行；如確屬窒礙難行者，由相關單位人員列舉具體理由，循行政程序簽請校長交由本會複議。&#xd;
本會複議時如仍維持原建議之補救措施，本校得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裁示&#xd;
或檢討修正本校規定。&#xd;
第二十二條 本會辦理申訴案件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準用訴願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xd;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sec.nycu.edu.tw/se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7027412847716352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expFile></docs><docs><fileurl>https://sec.nycu.edu.tw/se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48428443059228672&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expFile></docs><docs><fileurl>https://sec.nycu.edu.tw/se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48428443239583744&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DataOpenData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