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12
發布單位:秘書處
OO學年度新聘教師開辦費專案補助申請表格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OOO學年度新聘教師 開辦費專案補助申請表
更新日期:113-08-2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要點 110年 12 月 29 日國立陽明 交通 大學 110 學年度 第 1 學期第 3 次臨時 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落實稽核之功能,特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置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三人,隸屬校長。 前項專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 及 相關專業背景 ,得以契約或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進用。 稽核人員應由校長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由學校進用之。 本校得聘請校內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員或教師擔任協同稽核人員,協助執行相關稽核事項。 三、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稽核人員執行稽核任務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若有前項所定之情形,稽核人員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由校長命其迴避。 四、 稽核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 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 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 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 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 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 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五、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稽核人員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六、稽核人員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 受稽核單位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事項或未執行改善追蹤事項者,應列入下次稽核重點。 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七、稽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及期程辦理: (一)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度終了前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二)每年二月底前作成前一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每年二月底前作成前一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 (二)稽核方式。稽核方式。 (三)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 (四)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八、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務。 九、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須調整加回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則須調整加回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絀之情形。 十、 稽核人員及協同稽核人員不得洩漏本校業務上、技術上之秘密及個人資料,退稽核人員及協同稽核人員不得洩漏本校業務上、技術上之秘密及個人資料,退休或離職亦同。休或離職亦同。 十一、 本本要點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3-03-1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與要點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下稱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 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訂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 給與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為配合校務推動或提升學術研究水準,聘請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 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實際負有領導指揮監督及推展業務職責者,得於自籌 收入項下支給主管職務工作費。 三、有自籌收入經費來源之單位因業務需要聘請功能性主管者,得以專案簽奉校 長核定後支給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其經費來源應為該單位自籌收入 經費,並定期續聘檢討。 四、本校參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 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訂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兼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 與標準如附表(下稱本給與標準表)。但有特殊需要另支不同給與標準者,應 敘明理由並經校長核定,則不在此限。 本給與標準表將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滾動修正,並提校務基金管 理委員會備查。 五、擔任本校編制內主管職務者,應優先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數個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功能性主管職務者,在不重 領、不兼領原則下擇一支領。但如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高於主管職務加給 者,得補發其差額。 六、本要點通過前業依國立交通大學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酬勞支給標準表或專案 簽准核發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者,得持續核發至該次聘期結束。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12-27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第九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第 三 條 遴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校代表九人:含教師代表七人,職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代表十八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代表: (一) 編制內專任教師代表七人,由各學院、博雅書苑(包括相關教學單位)及教師會就編制內專任教師,分別推薦至多三人,再由校務會議代表以每人連記七名候選人之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最高之七位教師代表及候補代表若干人,其中教授不得少於五人。各學院、博雅書苑(包括相關教學單位)當選代表最多一人。 (二) 職員代表一人:由全體職技人員(含助教及稀少科技人員)就本校編制內之職技人員(含助教及稀少科技人員)中推選二人為代表候選人,送請校務會議選出代表一人及候補代表一人。 (三) 學生代表一人: 由學生會推選候選人二人,提請校務會議選出代表一人及候補一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一) 校友代表:本校、國立陽明大學、國立交通大學之校友,由各學院、校友總會及學生會各推薦至多三人。 (二) 社會公正人士:須為非本校、國立陽明大學、或國立交通大學之校友。由各學院推薦、教師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提名、或校務會議代表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名,推薦曾任國內外大學校長、學術成就傑出、熟悉大學事務、或關心本校發展之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 (三) 由校務會議就被推薦人選出代表九人及候補代表若干人,其中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各不得少於四人;當選之校友代表中由各校友總會推薦者至少各一人。 (四) 本校現職專任人員及在學學生,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第一項依選舉或遴派產生之三類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校代表任一性別如未達三分之一時,其不足額由教師代表依得票數遞補產生。原當選委員調整為優先候補委員。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本校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 第 四 條 遴委會組成後,應於聘任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委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遴委會經三分之一或以上之委員連署要求,應召開臨時會。 遴委會召集人為唯一對外發言人,其他委員不得對外發言。 第 五 條 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五、其他經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遴委會揭露: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三、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 五、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六、其他經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有前二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委會揭露。 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遴委會揭露。 第 六 條 遴委會委員不得擔任候選人,若推薦遴委會委員為候選人時,應先徵得其同意,並請其辭去委員職務。遴委會委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及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自行揭露之事項者,應提遴委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遴委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遴委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學校轉請遴委會議決;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遴委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委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遴委會委員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代表類別依第三條之規定遞補之。 第 七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委會之決議當然違背法令而無效。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委會應於委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第 八 條 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第 九 條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 五、議決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庶務工作,由秘書處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遴委會工作小組(以下稱小組)由秘書處及人事室推派成員共三至五人組成之,小組召集人由遴委會召集人擔任,主任秘書為小組執行秘書,遴委會並得指定若干委員共同參與。小組協助遴委會執行第一項所定任務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遴選作業時程規劃。 二、遴選作業細則擬訂。 三、校長候選人遴選表件資訊揭露及資格之初審。 四、遴委會委員與校長候選人間依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資訊揭露與利益迴避事宜。 五、遴選程序進行。 六、法規諮詢。 七、其他遴委會所提協助事項。 小組之運作,依遴委會之指示辦理;小組各項相關事宜之結論,應提遴委會確認。 第 十 條 本校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尚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認之學術成就與聲望。 二、高尚之品德情操。 三、卓越之行政領導能力。 四、清晰的教育理念。 五、超越黨派利益。 第 十 一 條 本校校長候選人由各界推薦或自我推薦,需詳填學經歷,連同著作表乙份,逕寄遴委會召集人。 推薦人或團體必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 十 二 條 遴委會委員應就校長候選人之理念、能力等作討論,避免作人身攻擊,並應就遴選過程,嚴守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 十 三 條 遴選作業分下列三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 遴委會舉辦由全校教師、學生、行政人員參加之座談會,聽取有關學校發展、理想校長人選等意見後,就推薦人選中初選選出二人以上之校長候選人。 第二階段: 遴委會僅公布第一階段初選選出之校長候選人資料,由到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單位編制內全體教師、單位編制內全體職員,以及修讀學位之在學學生等三類人員,同時分別對各校長候選人進行不記名投票,分別獲得參與投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票或超過三分之二不同意票時,即中止統計。 第三階段: 遴委會參酌第二階段投票結果,由經過第二階段之候選人中,本獨立自主之精神,經審查、討論後,選出一人,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第 十 四 條 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 十 五 條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遴委會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 十 六 條 遴委會於遴選工作完成後,應將所有資料移交本校總務處文書組歸檔妥善保存二十年。保管期間非經原遴委會委員五分之四以上簽名同意,不得公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十 七 條 遴委會應本於權責,於遴選時,落實校長任用條件規定。若遴選後遇有任用資格條件爭議時,原遴委會得召開會議,並向校務會議報告。 第 十 八 條 遴委會於新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遴委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第九條所定任務,或對校長就任前遴選爭議未於三個月內確實處理,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 遴委會經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解散後,應於二個月內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組成遴委會。 第 十 九 條 本辦法之作業要點另由遴委會訂定之。 第 二 十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11-2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
更新日期:112-11-09
陽明交通大學商標管理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風險管理推動作業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傑出校友選拔暨表揚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實施計畫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紀念品領用暨銷售收支管理要點
校級委員會章程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支應各類會議講習訓練研討(習)會支給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內部控制作業製作格式